鹤岗市工农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快速增加经济总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区经济不断发展,本着“创最佳环境,做一流服务”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用地政策:
投资超千万元的新上项目企业享受此用地政策。
第一条、无偿提供给新建企业所需用地。政府帮助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费用由企业承担,使用权归属企业。
第二条、无偿提供新建企业所需用地。政府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费用由政府承担,土地使用权归属政府。
第三条、以土地租赁的形式提供新建企业所需用地。政府办理土地租赁手续,使用权归属政府。
第四条、新建企业征用所需用地,费用(安置费、补偿费等)由企业全部承担。政府负责帮助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中介费用,土地使用权归企业。
第五条、新建企业征用所需用地,各种费用及办理征用手续费,由企业垫付。政府与企业签订清还年限,从建厂第二年起,从该企业财税收入中以奖励基金形式解决,土地使用归属企业。
第六条、以合作、合资形式招引外商,合作方承担新建企业所需用地及厂房费用,合作方可以土地和厂房作价入股,或定价租赁。
二、财政政策:
第七条、企业自行征地建厂的,政府按企业所纳增值税固定收入的33%,营业税按财政固定收入的50%做为企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企业所得税采取“免二减三”的办法。扶持企业发展。享受期限为5年。
第八条、属搬迁到我区的企业,所纳增值税,按财政固定收入的50%提取,用于企业做发展基金,营业税部分按财政固定收入的65%提取,用于企业发展基金,享受期限为5年。
第九条、对年纳税在百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企业由区政府在企业所缴税金固定收入部分实行如下一次性奖励政策:
A、10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不含200万元),区政府奖励2万元。
B、200万元—300万元的(不含300万元),奖励4万元。
C、300万元—400万元的(不含400万元),奖励6万元。
D、400万元—500万元的(不含500万元),奖励8万元。
E、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保护政策:
第十条、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经本人申请,市、区招商局确认,对其颁发贵宾卡和招商引资证书,持卡人在我区域内依法从事业务活动等,任何部门不得刁难和干涉,同时该企业和法人代表享受市政府以及各部门最新出台的招商引资保护政策。
四、服务政策:
第十一条、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未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区属任何部门不准随意到注册资金在150万元以上或年创利税2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收费、摊派、罚款、拉赞助。对上述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进行投诉,投诉中心及时将查处结果通报投诉者,并保证客商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对于损害投资者及其企业利益的案件,监察及有关部门要从严查处。对于弄权勒卡、梗阻和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或投资者撤资的,要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凡中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建厂,区政府实行首问责任制,招商局负责协调选定厂址并安排专人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对外来客商在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供电、供水、供热及运输等问题,区政府将予以全面优先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对新上项目,政府派专人包企,对企业全方位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上下限的,由区政府协调按下限收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凡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费用,由区政府出面协调一律减免。
五、基础设施建设和用电政策:
第十八条、政府负责“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协调电力管理部门,使企业享受最低电价。
六、其它:
第二十条、对域外投资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准予落城镇户口。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的子女入学及学费,由政府负责安排解决,本人需在鹤岗安家的,由政府负责联系购房,并承担购房款的30%,本人需办驾照的,政府承担50%费用。
第二十二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可推荐为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凡未纳入上述条款的有关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进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由东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