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南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9
为加快鹤岗市外引内联、招商引资的步伐,扩大对外开放,保证中外客商在鹤岗市投资兴业得大利、发大财,推动鹤岗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鹤岗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引进鹤岗市以外资金的,视为引资。
凡引进鹤岗市以外的项目、技术、设备、人才、信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视为招商。
第二条凡市内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在本市投资上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办法。
第三条鹤岗市经济区域内的中省直企业,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章土地使用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产业、房地产开发的,免收变更土地登记费。一次交纳土地出让金的,给予减收应缴总额50%的优惠;一次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先缴纳20%,余额分期交付,10年内缴齐。
第五条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从事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收购亏损、关停、倒闭的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50%缴纳。租赁本条规定的企业,免收年度土地租金10年。
第八条利用国有荒地植树育林的,土地无偿作用,林权归己,可以继承。需要转让、出售林权的,土地出让金和年度土地租金按规定的50%缴纳,依法办理转让、出售手续。
第九条投资兴办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中外客商到鹤岗市投资办企业,免收年度土地租金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收取年度土地租金。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五荒"开发,免收年度土地租金15年,土地使用权三十年不变。
第十二条从事出口加工企业(出口额占的产值50%以上的)和经市科委确定的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免收年度土地租金10年。
第三章纳税与收费
第十三条凡来鹤岗市兴办各类企业的中外客商,按其投资规模,准予一定的试产期。在试产期内,对应缴税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加工型和高科技项目,投产后准许试产期为二年。
二、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准许试产期三年。
三、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准许试产期四年。
四、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准许试产期五年。
五、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准许试产期八年。
六、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产后准许试产期十年。
第十四条凡来鹤岗市兴建各类基础设施的中外客商,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缴税金先征后返50%,减半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缴税金全部先征后返,免收名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凡来鹤岗市投资兴办星级宾馆的中外客商,按兴建宾馆的星级,准予一定的试办期。在试办期内,对应缴税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投资兴办三星级宾馆的,从正式开始营业之日起,准许试办期为三年。
二、投资兴办四星级宾馆的,从正式开始营业之日起,准许试办期为五年。
三、投资兴办五星级宾馆的,从正式开始营业之日起,准许试办期为十年。
四、准许投资经营方对星级宾馆实行封闭式经营和管理,市委、市政府挂牌给予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不准入内检查。
五、给予投资经营者优厚的政治待遇,可推荐为市政协委员、常委候选人;属于本市市民的,可积极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第十六条中外客商收购市内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停产企业,或现有下岗职工占该企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含50%)的,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10年内逐年全额返还地方所得税。
第十七条中外客商与乡镇企业合资、合作,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