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1
为迅速掀起新一轮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的新高潮,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兴安区投资兴业,促进兴安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兴安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招商引资人是指将区以外的投资者引荐到兴安区内投资的自然人(其身份不限)或法人。
第二条:凡在兴安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积极为兴安区引进区外资金和项目的任何公民,均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三条:凡在兴安区投资兴办企业者,区政府协助企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验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事宜。
第四条:实行重点项目区级领导联系分包制度,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对帮助兴安区成功引进项目的人给予奖励。①对引进工业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人员,给予500元奖励;②投资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人员,给予1000元奖励;③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人员,给予2000元奖励;④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人员,给予5000元奖励。⑤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人员,给予10000元奖励;⑥投资5000万元—10,000万元的人员,给予20000元奖励;⑦投资1亿元—5亿元的人员,给予50,000元奖励;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于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人员,除给予资金奖励之外,可安排一名子女或亲属在事业单位就业。引进全国50强企业或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对引资的工作人员给予破格提拔。
第七条:对帮助兴安区成功引税的人给予奖励。所谓引税,是指项目落地实现税收或直接引入税源。
(1)对引税人员的奖励。凡是直接引税人员,年末,按入区级财政收入的5%给予奖励;凡介绍区外投资者来兴安区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的,待企业达产见效后,在收回政府投入资金及不超本条款第三项的前提下,连续三年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入区级财政收入的3%,第二年奖励入区级财政收入的2%,第三年奖励入区级财政收入的1%。
(2)对引税单位的奖励。公、检、法,医院、保健院、学校、环卫站及办事处等单位引进的项目,待企业达产见效后,连续三年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入区级财政收入的20%,第二年奖励入区级财政收入的15%,第三年奖励入区级财政收入10%。
(3)对外来投资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待企业达产见效后,连续三年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入区级财政收入的40%;第二年奖励入区级财政收入的30%;第三年奖励入区级财政收入的20%。
(4)对于煤炭流通企业,待企业达产见效后,连续三年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入区级财政收入的30%,第二年奖励入区级财政收入的25%,第三年奖励入区级财政收入的20%。
第八条:对引进流通、商业项目的人员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奖励。
第九条:区机关以外人员引进项目,享受与机关工作人员引进项目同等奖励。
第十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兴安区政府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