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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建设步伐,动员全社会力量进行招商引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绥滨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介绍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到绥滨县行政区域内投资的中介人,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拉动作用的外来投资项目,特别是产业化建设龙头企业和纳税大户(实现税收50万元以上),根据投资者要求,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议事原则,确定具体优惠政策。

第四条年纳税10万元至20万元的外来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廉租房建设),项目建设期的各项行政规费,按国家及省、市规定下限的50%收取,纳税2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一律免收各项行政规费。

第五条对于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外贸产品或商品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边境贸易优惠政策,并积极为外来投资者办理边境贸易经营权。

第六条金融信用体系向外来投资企业延伸,给予信贷扶持。

第七条新建工业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所在地等级对应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60%执行;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无偿提供土地。

第八条对开发生物能源产品、生物医药产品、生物化工产品,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使用土地少、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县政府可按照企业实际投入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的2%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50%对本级政府给予资助)

第九条在绥滨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涉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平衡的,县环保部门积极申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相关排污权交易、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照章纳税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县政府积极为其争取省级新型工业化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资金、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省级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对国际或国内同行业排名靠前企业,或具有资本、技术、品牌、市场优势的企业,且具备完整的增资扩建计划,确保县财政收入增加的域外企业重组收购兼并绥滨县国有企业的,县政府可在债务分离、富余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县财政或获利企业对招商项目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按投产企业实现税金的规模给予中介人(含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其奖励标准为:

(一)年纳税10至50万元的给予中介人2%的奖励。

(二)年纳税51至100万元的给予中介人3%的奖励。

(三)年纳税101至200万元的给予中介人4%的奖励。

(四)年纳税201至500万元的给予中介人5%的奖励。

(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人6%的奖励。

(六)有突出贡献的中介人为县直党政机关和各乡镇国家公职人员的,县委、县政府给予物质重奖和记功奖励。由县招商局负责向县委组织部上报备案,作为提拨重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乡镇新上纳税项目,按地方分成部分(增值税)100%奖给乡镇。县与农场之间,县与乡(镇)之间、乡与乡(镇)之间因资源等客观因素导致招商项目异地建设的,双方可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国内外资金的,不含每年上级正常的拨款基数及国家、省有关政策性投资,凡经过努力工作多争取到的资金,经过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评比后,上报政府常务会及县委常委会确定奖励范围和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奖励的申报、审核、审批与资金的发放。

(一)申报:中介人填写《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申报表》,连同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及当年纳税证明和其它资金到位的证明材料报县招商局。

(二)审核:县招商引资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三)审批: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

(四)资金发放:县招商局根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结果,向县政府写出奖励资金的申请报告,批准后由县财政或受益方出资,县招商局备案发放。

(五)奖励范围:奖给单位集体和有功人员。其中,主要有功人员占奖励金额的50%,其余部分奖励班子成员和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本办法除第四、第十三条外,适用于境内三个国营农场。

第十八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即: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办理各种证照,交纳各种税费全部由县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进行一站式办理。同时,建立即时办结,互联审批,告知承诺,预约办件的办事制度和投诉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企业安心经营。

第十九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政策。除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对企业例行联合检查外,任何部门不准检查。

第二十条县政府指定专门机构,协助企业规范经营环境及经营市场,杜绝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第二十一条对外来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和子女给予优先落户及就学待遇。其子女可免试、免费到县重点学校就学。

第二十二条由交警部门为外来投资企业法人发放重点号段车牌照,除发生责任事故或严重违章外,不予对其堵截、检查、处罚、扣押车辆、证件和货物等。

第二十三条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子女就业待遇。

第二十四条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可同时参照执行,但同一项目不得享受重复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招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绥滨县原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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